1、軍隊采購的武器裝備和對武器裝備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合同清單由裝備發展部綜合計劃局統壹匯總報送(軍隊采購(研制)部門直接與裝備承制承研單位簽訂的合同)。
2、武警采購的武器裝備和對武器裝備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合同清單由武警總部武器裝備采購主管部門統壹匯總報送。(武警移交到中央軍委,後續辦理應會統壹報軍委裝備發展部)
3、公安、司法和國家安全部門采購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合同清單由公安部裝備財務部門統壹匯總報送。
4、納稅人銷售給其他納稅人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合同清單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統壹匯總報送。(特指不是和軍隊采購科研部門直接簽訂的合同,企業與企業之間為武器裝備生產、研制的協作配套合同)
5、歸結起來就是逐級審核上報,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發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