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其在廈機構:營業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資源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教育附加。
(三)個體經營戶(含集貿市場):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教育附加和其他地方稅費。
(四)應在中國納稅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個人所得稅。
(五)征收上述單位和個人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征收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費,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