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出售和新購買住房的時間發生在1999 65438+2月2日之後,出售和購買住房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房屋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上代扣代繳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房屋的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產權轉移證明上房地產交易所的登記確認時間為準。
2.在售個人住房和新購住房均位於區域範圍內(含原兩區兩城);
3.是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出售房屋並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個人所得稅由市房屋過戶站按照房屋轉讓收入1.3%全額征收。
4.該局強調,納稅人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新購住房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市國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監制的合同,並經市房地產交易所蓋章確認)或房產證復印件。
5.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產證或有效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雙方交換房屋的,還需提供《城市房地產價格審核書》
6.出售或購買的房屋所有權人屬於夫妻的,應提供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灣或結婚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