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6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如下: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4、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5、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6、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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