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個人主動申請銷戶。先確定申請,然後將兩個戶口和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交派出所核實;
2.選擇註銷其中壹個,然後拿回要註銷的戶口本和身份證。戶口註銷後,派出所出具註銷證明;
3.拿註銷證明和未登記戶口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房產證,到銀行提取賬戶資金,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變更結婚信息,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