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車輛購置稅收入補貼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的用於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壹)突出事權。要按照交通領域財權事權劃分的有關要求,保證中央財政所需的相關支出,並根據不同時期的發展目標,對地方財政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2)保護要點。要重點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納入國家交通規劃的重大項目建設。(3)註重表現。應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全過程,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4)履行職責。各級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申報、審核、實施和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期限為五年。政策到期後,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將開展政策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壹階段政策的實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