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發票需要稅務登記證。此外,還需提供《納稅人接受和購買發票種類申請表》2份;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財務章或發票章的蓋章,購票申請書,經辦人身份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書。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領購方式和數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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