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親。
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學習或工作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2.生意。
(1)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的業務“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註,須由所在單位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
(2)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營。
(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與香港或澳門的人員。
3.團隊旅行。
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團隊。
4.個人旅行。
批準設立個人永久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
5.其他人。
(1)因醫療、殯葬服務、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
(2)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
6.留下來。
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就業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