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部署,在去年河北試點水資源稅改革的基礎上,從2017 12 1開始,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省份開展水資源稅征管試點。同時,停止收取原水資源費。
水資源稅在我國並不是壹個新稅種,而是資源稅下的壹個稅目,已有30多年的歷史。方案明確,除農業抗旱等應急取水和家庭生活少量取水外,凡直接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水資源稅。
從“水資源費”到“水資源稅”的變化,雖然是壹字之差,卻能包含很多變化。征收部門從水利部門變成了稅務部門,變成“稅”後更具強制性。試點期間,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原水資源費標準征收,並按照稅費轉嫁原則,不增加壹般工商企業和城鄉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現在老百姓交的水費是“綜合水價”,由基本水價、水資源費、汙水處理費三部分組成。本次稅改擴大的9個地區水資源費有的在基本水價之外收取(如北京),有的計入基本水價。費改稅後,自來水公司繳稅,居民不用申報納稅。與原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相比,居民和壹般工商企業的計稅標準沒有變化,也就是說,無論以何種形式體現在水費中,都不會影響綜合水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