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所以,只要妳現在停止經營活動,就可以向主管稅務局申請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而不是等到2009年第壹季度才預繳。更不用說第二季度以後的所得稅結算了。按照這個邏輯,妳們公司的結算永遠做不成了。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在註銷稅務登記之前,必須結清所有稅款,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其他相關的涉稅事項。
3.註銷稅務登記所需資料
(1),到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1份。
(2)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註銷稅務登記承諾時限要求: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完備、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註銷登記;在註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有偷、逃、騙、抗稅或者虛開發票嫌疑的,受理前的涉稅事項應當在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