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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陰縣公安局原諒了誰?

山陰縣公安局原諒了誰?

公開資料顯示,山陰縣公安局免去周局長職務。

正文:2021 9月23日晚,山陰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該局召開幹部大會,對該局領導班子進行調整,並宣讀了市委及市委組織部的任免決定:周不再擔任該局書記、局長職務。

綜上所述,山陰縣公安局免去周的職務。但需要註意的是,這只是公開信息的壹部分,具體情況可能更復雜。此外,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和官方公告來了解具體的解雇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未被辭退的;(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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