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票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