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提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對產權***有的,由***有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細則明確,根據《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2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此外,細則列出以下房產免征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