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免稅的申請必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稅統計報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減免稅。否則,稅務機關可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追回已減免稅款。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停止減免稅。否則,稅務機關可以追繳已減征或免征的相關稅款。
納稅人騙取減稅、免稅的,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