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陜西省環保廳《駐村扶貧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按照派人到村的原則,駐村扶貧幹部采取個人自願報名和組織確定候選人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六條辦事處人事部門根據個人報名情況、駐村扶貧幹部選拔條件、幹部綜合表現和幹部隊伍建設需要,提出選拔初步意見,在征求辦事處(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辦事處分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 報辦公室黨組研究決定,報省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核。
第七條扶貧幹部駐村實行定期輪換。第壹任駐村書記任期壹般為2年,駐村工作小組成員工作時間壹般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