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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稅務不能辦理產權的地下車位是否分攤土地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開發區內企業建設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化體育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處理:

1.如果是非盈利性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共事業單位的,可視為公共設施,其建設費用按公共設施費的有關規定辦理。

2.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產權屬於企業,或者產權歸屬不明確,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成本。除企業自用按固定資產建造處理外,其他均按產品建造和開發處理。綜上所述,出售的地下車庫屬於第二種性質,應作為建設開發的產物對待。因此,地下停車場計入可售面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應分攤。最好查壹下當地相關部門的網站,獲取第壹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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