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選派的幹部在市、縣學習(掛職)期間,享受廳機關在職幹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種補貼。幹部在學習(掛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派出單位按相關規定報銷。
對到艱苦地區參加扶貧掛職鍛煉的幹部,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發補貼;由中央統壹安排到新疆、西藏掛職鍛煉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標準進行補貼外,還應給予壹定數量的生活補助。
廳直屬單位和市、縣環保系統幹部到省廳學習鍛煉期間,食、宿費用等原則上由派出單位承擔。由中央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掛職鍛煉幹部,掛職鍛煉的時間及食、宿安排,按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