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壹般按該土地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壹般為耕地標準的壹半。
擴展數據: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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