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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二)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註冊類型;
(4)核算方法;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本(資金)及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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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