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時限規定
辦理稅務登記證件是有時限規定的:
壹是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是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是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是承包、承租的,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
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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