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2)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3)發票只準在領購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申請填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由當地稅務機關代為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