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出具的登記證明。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3.根據2002年6月5438+0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