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貴公司代替小額貸款公司收取利息扣除介的費用(20萬)後返還給小額貸款公司(80萬),只有由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發票,並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征稅,否則替小額貸款公司收取利息按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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