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逾期了,就按《辦法》處罰妳。這也是稅務的生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