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業的企業,在註冊地、縣以外經營的,需要辦理稅務管理證(簡稱外貿證)。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貿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
如何開具外匯券?
1.納稅人臨時在其他市、縣從事經營活動的,應在外出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和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主管機關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來經營證明》;
2.對外管證當場受理,根據申請條件和提供的相關資料決定是否發放。如遇特殊情況,應報主管領導批準;
3.外匯券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納稅人未在主管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予開具外匯券。總機構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辦理外匯券。
4、《外籍管理人員證書》的發放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有效期為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5.外管證簽發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上作出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字蓋章。
貿易公司跨省銷售需要辦理國外經營許可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