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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和生產的稅務有何區分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新《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條例》同時廢止。因此,原《條例》規定的: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商貿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4%。已經廢止,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壹為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精神,壹般納稅人取得小規模納稅人稅務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額。 增值稅普通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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