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但是文件第三條同時規定,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因此2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企業商品過期造成的損失,單筆不超過500萬元的,可采用清單申報,無需專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