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原: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免稅貨物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