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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貨物可以申請出口退稅嗎?

法律主觀性:

某進出口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前不久,公司從國外供應商處購買了壹批貨物用於出口,向廠家支付了貨款(含稅),廠家也發貨了。前幾天供應商突然因故倒閉,其出具的貨物名稱是電動工具,報關單也是電動工具。公司在申報出口退稅時,發現廠家開具的發票沒有被征稅。按照稅務部門的說法,如果原供應商要換發票補稅,但現在廠家人去樓空,公司該如何辦理出口退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規定,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為原件,並註明“出口退稅專用”(除特別註明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編碼、出口日期、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有完整的印章,不得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退(免)稅申報相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賣方已申報納稅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1009號)規定,外貿企業可以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2008〕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賣方已失控發票可以作為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時可以不比對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因此,如果賣方不能按照上述規定操作,公司就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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