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鋪的評估價格遠高於實際成交價,就必須重新評估。
根據稅收政策的規定(稅收征管法和契稅條例細則等。),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申報的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規範操作應當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細則的規定進行核定征收。至於具體核查,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完全掌握主動權。但是價格低沒有嚴格的標準,很麻煩,往往對納稅人不利。因此,稅務機關采取了中立的替代操作,要求納稅人提供專業機構的評估報告,確認價格可以,規避雙方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