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會計證繼續教育壹次報名時間,沒有關系,有很多形式可以彌補。
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14條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