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住房根據住房的性質及出售人持有住房的年限確認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其中,住房分為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持有年限以2年作為分界線,增值稅稅率有所不同。上海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稅率標準:
1、普通住宅。若不滿2年,則按照全額(核定價格)÷1.05×(5%+0.55%)征收, 其中5%為增值稅率,0.55%為附加稅率;滿2年,免征增值稅及附加稅。
2、非普通住宅。若不滿2年,則按照全額(核定價格)÷1.05×(5%+0.55%)征收, 其中5%為增值稅率,0.55%為附加稅率;滿2年,按照差額(稅務核定價-購入價)÷1.05×(5%+0.55%)征收。
3、 在上海,部分區縣(閔行、奉賢、青浦、松江、南匯)的增值稅附加稅稅率為0. 45%。征收標準為(全額÷1.05)×(5%+0. 45%)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出售人持有住房年限的起算點為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與契稅完稅證明所載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計算終點為出售人與買受人簽訂交易中心網絡備案示範合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