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稅款征收
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