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業務規則(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稅務代理執業行為,保證稅務代理執業質量,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代理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委托人,下同)委托稅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合夥稅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稅務代理機構,下同)代為辦理各項稅務事宜的稅務代理機構。
第三條稅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是:
(壹)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納稅和申請退稅手續;
(五)制作涉稅文件;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立賬戶制度,辦理賬戶;
(八)稅務咨詢和稅務顧問的聘用;
(九)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