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在本市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擴展數據:
持有上海居住證可以享受的便利: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證人在本市享受以下便利:
(壹)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居民身份證的換領和補領;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或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