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網訊(蘇曉/文)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獲悉,2021年度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已於11月15日開啟征繳。這已是上海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第11個年度。
據悉,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根據試點辦法,對上海市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扣除。
根據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相關規定,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納當年度應納稅款。納稅人可根據實際,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付費通網站、有關銀行和稅務專窗四種渠道之壹繳納稅款。
對於當年度應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稅款如何確定,上海市稅務局表示,稅款從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壹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壹)凡在2021年之前取得產權的應稅住房,2021年應繳納稅款為認定通知書中確定的年應納稅額。
(二)凡在2021年1月至11月期間取得產權的應稅住房,2021年應繳納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當年度應納稅款=年應納稅額÷12個月×當年度應納稅月份數。
凡是逾期納稅的,當年度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