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公司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