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匯算清繳綜合所得,包括: (壹)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所得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4)納稅人申請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銀行賬戶,並在最終匯算清繳地當場辦理退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