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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成立的公司,壹直沒有辦理社保。我現在該怎麽辦?有詳細的流程嗎?

1.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繳費人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條例施行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2.凡符合參保條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應向地稅部門任壹登記點(以下簡稱登記點)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繳納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與此項業務壹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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