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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上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幹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

“69號文”壹***出臺了十五條舉措,涉及股權激勵的是第十條。這條舉措要求企業只要計劃實施股權激勵,就應該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股權激勵計劃已經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應該在2021年底之前向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及相關材料。

《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上需要詳細列明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企業和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激勵對象的相關信息。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基本情況包含所在國家/地區,激勵對象的相關信息包括職務、授予股數、授予(行權)價格、授予日和可行權日等,由此看來這是壹個內容相對比較詳細的報告表。

69號文明確了企業兩方面的報送義務。壹方面,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權激勵的實施進行報送;另壹方面,對於“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的股權激勵,也要及時報送。

但是資料報送不同於納稅申報。納稅申報的前提是已產生應稅所得,所以發生應稅行為之後企業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在此提醒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今後需要更加關註股權激勵的各項稅務報送要求和納稅申報要求,降低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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