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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業績造假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行為構成違反規定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果上市公司為了逃避繳納國家稅款而在業績上弄虛作假,也應以偷稅漏稅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教唆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或者隱瞞有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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