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分公司供給的材料;2、總公司供給的資料::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行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在、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成立分公司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