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職工辦理參保時,應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為參保職工辦理就業記錄和勞動合同記錄登記。繳費時要填寫《職工參保繳費變更單》,需要加蓋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公章、經辦人公章。如果員工以前申請過保險,您需要提供其保險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