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保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超出當月申報期的,應按有關規定到市社保局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
(二)參保單位當月已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未在當月申報期內向地稅局社保費征收管理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局社保費征收管理局開具限期繳納通知書,自欠繳之日起,按有關規定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
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第二個月的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取已生成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壹天。
某用人單位於16年7月成功申報繳納當年5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拖欠起始日期為當年6月1日。因此,除了支付5月份未支付的款項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6月1日至7月9日***39天的滯納金。
比如6月份,該員工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5438+0元,合計1141.87元。
那麽,總* * *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 = 22.27元。
2.補繳養老保險並支付利息:
在未償還期內償還未償還本金的利息。只償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利息。利息金額按照當年銀行利率計算。還利息也有壹定的計算方法,由計算機自動生成。
繳納利息的目的是為了讓欠費的參保人和正常繳納社保的人以後有同步的待遇。支付的利息計入個人賬戶,最終受益的是參保人。當然,這對雇主來說是壹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