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投訴人需先完成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或民事法院判決,確保勞動關系事實認定清楚;2、投訴人攜帶相關材料到社保中心稽核科投訴舉報接待窗口辦理投訴登記;3、稽核科負責人7個工作日內批復是否正式立案;4、投訴立案受理後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被投訴單位的稽核檢查,特殊情況可延長30個工作日。投訴人需保持通訊暢通;5、如被投訴單位接受整改,則需投訴人配合用人單位完成補繳;如被投訴單位拒不整改,提請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罰;如投訴人因個人原因要求撤回投訴,需本人到社保中心稽核科投訴接待窗口填寫《終止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