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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審計工作亮點

法律分析:為了保證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職工購買社保,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有權進行社保稽核。壹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提前3天通知被稽核單位有關內容、要求、方式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特殊情況下稽核可以不提前通知。然後工作人員可以去審計對象處進行審計。具體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和審計時間由各地社保機構自行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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