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這個三個條件就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需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