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年審是指稅務機關每年對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查。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九條 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就醫,社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普通居民、大學生分別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居民身份證就醫。
辦理轉、住院,應當報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在定點醫療機構(科室)之間轉院,由轉出醫療機構辦理轉院手續的;轉往非定點醫療機構(科室),由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院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 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通過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即時結算。符合第三十壹條第(二)項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科室)緊急搶救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