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壹征管,也就是社會保險費從登記、申報、審核、征收、追欠、記賬等在內的全部工作均劃轉至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由稅務部門征收之後,用人單位申報員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需與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壹致;同時,在遭遇欠繳、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糾紛時,稅務部門作為國家強制機器,社保征收將強制執行,違規處罰也能得到落實。結合當前社會保險征收模式,梳理當前稅務征收社會保險的趨勢,進壹步規範用工很有必要。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