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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向稅務轉的要求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數,原則上以上壹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也就是說,最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的60%,如果公司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額低於60%,員工可以提出異議,甚至上訴。

稅務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對於合規的企業,並沒有說服增加的影響,相反,隨著社保費率進壹步降低,對依法繳費的企業來說,稅務征收後負擔會逐步合理下降,國家正在緊密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的問題。也就是說稅務局全面接管社保,主要是為了整改部分不合規企業的稅費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此可以說明社保的繳納不是企業或者個人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法定規定的壹項義務,目前員工仍有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是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單方面讓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相關協議,是無效的和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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